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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的磨合之路

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的磨合之路

    上海自贸区自试点开设以来,就受到海内外的普遍关注。对于自贸区金融体制建设,专家学者也都积极建言献策。日前在上海举行的第四届自由贸易法治论坛为自贸区金融建设提供了一个方向。
构建中国对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去年底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金融30条”)指出,允许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
  上海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剑平表示,如何在对外投资中避免个人投资者无力对抗的政治风险,是一个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同行的做法,构建中国对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以保护中国公民的投资利益,进一步推动中国个人投资者走向世界。建立中国特色的对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除了在保险费率等一般条款外,还应该根据中国现行实际情况来进行立法和规范,建议由国务院制定中国对外投资保护法规,这样可以根据实施法规遇到的问题,补充、修改法规的具体内容,使之逐步完善起来,等到立法条件成熟,再制定由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法律。
  从法律的观点看,就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而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樊健表示,下列问题值得关注,宏观层面有:尊重投资者自由投资的权利和保护投资者,尤其是缺乏境外证券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其处于信息、经验以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劣势,一定程度上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两者关系如何平衡?对于境外侵害个人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如何有效地协助个人投资者维护其正当权益?樊健建议,证监会基于自身的丰富专业知识,应当在其官网上向个人投资者比较详细地介绍美国证券法律、证券行政执法和证券诉讼的相关情况;证监会可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展开全面合作,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要求美国为中国个人投资者维权提供便利条件,当然,基于对等原则,中国也应当为美国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便利,例如,美国应当通过我国证监会及时地向中国投资者通报SEC的执法情况,尤其是针对中国概念股的执法情况,使得中国投资者既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又可以决定是否采取诉讼等下一步行动;证监会可以与司法部、律协(尤其是上海市的司法局和律协)等机构合作,培训一批具有美国证券诉讼专业知识的律师(尤其是具有美国州律师执照的中国籍律师)。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法制保障
  随着今年3月份上海自贸区内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我国上海自贸区利率市场化改革步入最后阶段,目前,已经实现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完全放开、外币存款利率完全放开、银行间同业存单可依法发行和自由转让,自贸区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接下来,存款利率放开、存款保险制度推行、大额存单实现可转让等改革的推进,将实现完全的利率市场化。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何颖介绍,上海自贸区利率市场化改革风险,如利率波动风险、金融机构客户违约风险、离岸金融业务发展使得上海自贸区利率市场化风险进一步加大。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等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通过规范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法律引导,有利于保障上海自贸区利率市场化改革顺利推进。
  何颖建议,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利率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制定利率风险应对预案、完善自贸区金融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及中央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做好区内外账户之间的隔离等方面,对利率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指引。
  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如何实施
  金融30条规定了在自贸区内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燕表示,目前在自贸区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下自由兑换、证券市场风险的跨市场传染等都有可能是系统性风险产生的路径,因此需要前瞻性地考虑到其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尽早确立并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架构。
  就如何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一个缜密的监管架构至少应包括这些构成要素:目标、职责清晰的机构,与目标一致的权力和监管工具,独立性、问责性和透明度以及其他承担金融稳定职责的公共政策的有效协调。世界各国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共性很明显,首先是中央银行进入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其次,宏观审慎监管中微观监管信息共享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建立正式的机制和组织安排来强化央行和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从而形成对系统性风险科学的分析、监测和评估制度。总之,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还需要长时间的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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