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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常见问题问答

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常见问题问答

问:因公出国事项是如何界定的?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企业为本单位、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展国际贸易和招商引资,进行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友好交流与合作的,属因公出国事..

问:因公出国事项是如何界定的?
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企业为本单位、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展国际贸易和招商引资,进行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友好交流与合作的,属因公
出国事项。
问:因公出国(境)任务是如何审批的?
答:我市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正副庁(局)级人员的出国事项由市外侨办初审上报市委、省外侨办审核,报省委审批;我市的政府、院校、企业的正副庁(局)级人员的出国事项由市外侨办初审上报市政府,市外侨办初审,报省政府审批;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的出国事项;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批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出国(境)事项,以及审批因公常驻国外6个月以上的出国事项。
问: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 我市自组团:(1)呈报市委或市政府的出访请示件(处级及以上人员同时呈报市委和市政府);(2)外方邀请函及翻译件;(3)出访的行程安排及公务活动内容;(4)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出访经费预算证明;(5)市委组织部出具的政审批件(副处级及其以下人员)。
2. 参加双跨组团:(1)呈报市委或市政府的出访请示件;(2)省直各部、委、办、庁、局发出的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组团的相关通知(3)境外的公务活动行程表;(4) 派员单位意见(5)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出访经费预算证明;(6)市委组织部出具的政审批件。
问:邀请函需具备哪些要素?
答:邀请函必须从往访国家的本土发出,需用邀请方的公函纸,公函纸应包含邀请方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邀请函正文应包涵所有出访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出访时间、在外停留时间、邀请出访的事由及费用承担情况等内容并有邀请方负责人签字。
问: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吗?
答:所有党政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和人员审查的报批手续,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通过因公渠道申办签证。严禁通过因私(包括旅游)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也严禁借考察、培训、参会、招商、参展等名义出国(境)公费旅游。
问: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访问的团组,对出访国家数和出访时间等有哪些要求? 
答: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访问的团组,访问1个国家(地区)最长不超过6天,2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天, 3个以上国家(地区)的,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
问: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可以同团出访吗? 
答: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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